第十四章
《讨拉特·申命记》
第十四章
1 “你们是 主*你们的 真主的儿女,不可为了亡人割伤自己的身体,也不可使你们的额上光秃;* 2 因为你是属于 主*你的 真主的圣洁子民; 主*从地上的万民中挑选了你们,特作他自己的子民。”*
3 “可厌恶之物,你都不可吃。 4 你们可以吃的牲畜是以下这些:牛、绵羊、山羊、 5 鹿、羚羊、赤鹿、野山羊、麋鹿、野羊、野鹿。 6 在走兽中,分蹄成两趾,又反刍的走兽,你们都可以吃。 7 但是那些反刍或分蹄的走兽中,你们不可吃的有:骆驼、兔子和石獾,因为它们反刍却不分蹄,就对你们不洁净。 8 至于猪,因为它分蹄却不反刍,就对你们不洁净。它们的肉,你们不可吃;它们的尸体,你们不可触摸。
9 在水中,你们可以吃的,有以下这些:有鳍有鳞的,你们都可以吃。 10 没有鳍没有鳞的,你们都不可吃;这是对你们不洁净的。
11 洁净的鸟类,你们都可以吃。 12 你们不可吃的鸟类有以下这些:鹰、狗头鹰、红头鹰、 13 鸢、隼、黑隼,以及这一类的鸟; 14 乌鸦和这一类的鸟; 15 驼鸟、夜鹰、海鹰、雀鹰,以及这一类的鸟; 16 小猫头鹰、猫头鹰、角鸱、 17 小枭、秃雕、鱼鹰、 18 鹳、鹭,以及这一类的鸟;戴胜和蝙蝠。 19 有翅膀的昆虫,对你们都不洁净,你们都不可吃。 20 洁净的鸟类,你们都可以吃。
21 自死的动物,你们都不可吃;可以送给你城里的寄居者吃,或是卖给外族人吃,因为你是归 主*为圣洁的子民;不可用母山羊的奶煮它所生的羊羔。”*
22 “你要把你撒种所产的,就是田地每年所出的,献上十分之一。* 23 又要把你的五谷、新酒和新油的十分之一,以及你牛群羊群中头生的,在 主*你的 真主面前吃,就是在他选择作他名的居所的地方吃,好使你可以学习常常敬畏 主*你的 真主。 24 主*你的 真主赐福与你的时候, 主*你的 真主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地方,如果离你太远,那路又太长,使你不能把供物带到那里去; 25 你就可以换成银子,把银子拿在手里,到 主*你的 真主选择的地方去, 26 你可以用这银子随意买牛羊、淡酒和烈酒;你心想要的,都可以买;在那里,你和你的家人,都要在 主*你的 真主面前吃喝欢乐。 27 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,你不可丢弃他,因为他在你们中间无分无业。
28 每三年之末,你要把那一年的全部出产的十分之一取出来,积存在你的城里; 29 这样,利未人,因为他在你们中间无分无业,以及在你城里的寄居者和孤儿寡妇,就可以来,吃得饱足;好叫 主*你的 真主在你手所做的一切事上,赐福给你。”







